内蒙古“玉米案” 王力军要求公安法院一起赔偿

2017-04-10 22:27 来源:重案组37号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原标题:玉米案王力军今天申请38万余国家赔偿这次他要求公安法院一起赔 玉米案主角王力军今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分别向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以及临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他向这两家单位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88891.5万余元这也是近期为数不

原标题:“玉米案”王力军今天申请38万余国家赔偿这次他要求公安法院一起赔…… 

“玉米案”主角王力军今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分别向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以及临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他向这两家单位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88891.5万余元——这也是近期为数不多的被告人在被宣判无罪后,同时向公安、法院两家单位发起赔偿请求的案例。今天,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就带大家看看玉米案在国家赔偿上有什么不一样?

王力军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给出的接收收据辩护律师供图

国家赔偿为啥向公安法院一起提?

今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王力军分别前往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以及临河区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两家单位对赔偿申请办理了材料接收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根据王力军辩护律师王殿学介绍,王力军于2015年3月2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拘留,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判处刑罚,罚金刑罚已经执行。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对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该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条件。

但是,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分别是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吸收另一个机关的责任。所以,应当由临河区公安局与临河区人民法院共同赔偿。

“比如说,王力军一审的有罪判决是缓刑,在判决后没有被羁押,因此,他的人身自由赔偿需要向在判决前对其羁押的公安机关提出。”王殿学解释说,严格区分来看,公安的羁押侵犯的是王力军人身自由权和造成精神损害;法院判决造成的是经济和利息方面的损失,但在梳理中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判刑也影响了王力军的名誉,公安的羁押也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王力军向探员表示,自己现在主要是在家里种地,春天正好是玉米播种的时候,自己已经忙活起来,当地也没有人再干涉自己收玉米的事情。至于国家赔偿,他说:“以前没申请过,交完申请等着看吧。”

▲王力军在法院听候无罪判决央视截图

五项赔偿38.8万余元包括12万精神抚慰金

在申请书中,王力军共提出5项赔偿请求:

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元。从2015年3月26日被羁押,直至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王力军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时间为5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临河区公安局应依法支付请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242.30元/日×5日=1211.5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律师介绍说,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在当时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尚不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但临河区公安局仍然错误地对王力军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临河区检察院向临河区法院提起公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刑事判决书。虽然王力军仅被羁押了五天,但被临河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身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上的后果,给王力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王力军在本案中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规定,“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应当支付王力军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王力军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公安机关支付8万元精神抚慰金。

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6.7万元。这其中,其要求法院支付16.2万元,公安机关支付9.8万元

赔偿王力军被处以罚金的利息及被追缴经营款利息共7680元。王力军于2015年3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追缴6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执行罚金2万元。这些钱均是王力军借高利贷缴纳的,利息分别为2880元和4800元。

再审判决后,临河区人民法院已经退赔申请人2.6万元,但未支付利息。王力军认为,应当根据借款的利息赔偿利息损失,即按2880元加上4800元共7680元,由法院支付上述利息。

请求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向请求人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王力军案件被写进今年两会的最高法工作报告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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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案”王力军从缓刑到无罪

今年48岁的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他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并处罚,随后他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王力军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长周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在谈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时,他提及今年2月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王力军。他说,内蒙古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无罪,保障广大农民放心从事粮食收购,促进农产品流通。

在报告附件的解释中,最高法认为,指令再审该案并改判,对于明确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防止非法经营罪的扩张滥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新京报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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