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县原房管局长受贿245万 当地14家楼盘涉案

2015-12-01 08:53 来源:宜宾买房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题记: 部分涉案项目:金江丽城、金沙公寓、城北家园、宜安家园、小河园,财富城,安边镇温泉修建项目,金江丽城一期、小河园A区 还包括:玻璃厂拆迁(即方圆中汇城)、财富城 近日,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公开了宜宾县原房管局局长练武,涉嫌犯受贿罪的刑事


资料图

题记:
 
      部分涉案项目:金江丽城、金沙公寓、城北家园、宜安家园、小河园,财富城,安边镇温泉修建项目,金江丽城一期、小河园A区……
 
还包括:玻璃厂拆迁(即方圆中汇城)、财富城……
 
      近日,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公开了宜宾县原房管局局长练武,涉嫌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
 
      经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10月至2014年1月,练武任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并兼任宜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的短短五年间,先后在14个房产及相关项目中大肆收受贿赂,总计金额达245万元。庭审中被告人练武自愿认罪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款11万元。
    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练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收缴被告人练武的违法所得11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练武违法所得2340000元,上缴国库。
 
房管局长受贿245万获刑十二年半
 
       根据宜宾县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4)宜宾刑初字第362号显示,被告人练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逮捕。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书称:练武任职期间,先后在14个房地产及关连项目中受贿245万元,指控其犯受贿罪。
 
     从2008年10月至2014年1月,练武任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并兼任宜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利用公租房、保障房、拆迁项目敛财
 
       在练武任内,他在宜宾县开建的包括金江丽城、金沙公寓、城北家园、宜安家园、小河园等在内的多个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上收受现金贿赂,同时还将黑手伸向了二二四“财富城”拆迁项目、宜宾县安边镇温泉修建项目拆迁摸底、二二四金鹏玻璃厂拆迁摸底及宜宾县农行干校维修工程中项目等。
       根据宜宾县法院公开材料显示,练武收受贿赂从一万元至数十万上百万都有。其中,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了由宜宾县房地产公司发包的宜宾县“金江丽城”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被告人练武为四川煤矿基本建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赵某甲提供工程承包、工程款划拨等帮助,多次收受赵某甲现金共计131万元。这也是练武受贿金额最大的一个房地产项目。
 
 
宜宾县金江丽城保障房项目
 
      此外,法院还认定练武在“金江丽城一期”、“小河园A区”廉租房项目上,为韦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现金共计15万元;在“宜安家园”廉租房建设项目上,为彭某某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在“城北家园”廉租房建设过程中,为项目负责人王某某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在“金沙公寓”公租房项目上,为罗某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罗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侦查期间查封多套房产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侦查期间,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还依法查封了练武位于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商品房一套;练武、何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凤凰兆大街房产;练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的房产。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练武(练某某)在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
 
据:四川在线
 
附: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宾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武。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2012年至2013年,在宜宾县“金江丽城”公租房、廉租房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赵某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赵某甲现金共计131万元。
 
(二)2012年,在二二四“财富城”拆迁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郑某甲提供帮助,两次收受郑某甲现金共计20万元。
 
(三)2011年至2013年,在给测绘评估公司推荐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宜宾卓远房地产评估经济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甲现金共计15万元。
 
(四)2010年至2013年,在宜宾县“金江丽城一期”、“小河园A区”廉租房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韦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韦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五)2010年至2012年,在宜宾县“金城印象”、“缔诚.御景”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金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金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
 
(六)2010年至2012年,在宜宾县房地产管局网上签约系统及房地产档案电子化招标及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练武为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蒲某某现金13万元。
 
(七)2009年至2011年,在宜宾县“宜安家园”廉租房建设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彭某某提供帮助,在2011年收受彭某某现金10万元。
 
(八)2010年至2012年,在宜宾县“城北家园”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王某某提供帮助,在2012年春节前收受王某某现金10万元。
 
(九)2010年至2012年,在宜宾县安边镇温泉修建项目拆迁摸底、二二四金鹏玻璃厂拆迁摸底及宜宾县农行干校维修工程中,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袁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袁某某现金共计7万元。
 
(十)2011年至2013年,在宜宾县“金沙公寓”公租房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罗某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罗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十一)2013年,在宜宾县柏溪镇“三益·金沙里”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陈某甲提供帮助,两次收受陈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十二)2011年,在兴业房产公司办理“加州阳光”项目初始产权证登记上,被告人练武兴业集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现金2万元。
 
(十三)2009年,在宜宾县观音镇“银河花园”撤零销售项目上,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刘某甲提供帮助,收受刘某甲现金1万元。
 
(十四)2013年,在宜宾县“北新国际”办理预售许可证上,被告人练武为其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黄乙现金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练武家属在案发后退回赃款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练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练武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练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2.具有主动退赃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3.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练武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练武任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并兼任宜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2014年1月,任宜宾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宜宾县房地产公司系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开办的事业单位,并由宜宾县房地产管局代为管理。被告人练武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10月,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由宜宾县房地产公司发包的宜宾县“金江丽城”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被告人练武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赵某甲提供工程承包、工程款划拨等帮助,多次收受赵某甲现金共计1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宜宾县金江丽城项目总共占地52亩,由宜宾县公租房和廉租房构成,该项目于2012年下半年进行招投标。钟某甲以川煤集团(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去投标并中了标,该项目业主方是宜宾县房产公司。由于赵某甲想做该项目,他与钟某甲协商,钟某甲同意把该项目转给赵某甲来修建。他在该项目转让、资金划拔等事宜上给赵某甲提供了支持、帮助,其多次收受赵某甲现金共计131万元。
 
宜宾县房产公司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住建局下属单位,委托县房管局代管,宜宾县房产公司的经理是吴某某,后来他任房管局局长时,让吴某某担任了房管局的副局长,吴某某既是房产公司的经理又是房管局的副局长。
 
他在任宜宾县房管局局长时,虽然没有正式下文任命为挂牌在县房管局下的经廉办主任,但是他行使经廉办主任职权,代县政府制定、起草全县的保障房规划,争取上报相关保障房项目,督促落实相关保障房任务,以及日常的统计报表,划拔相关保障用房资金等工作职责。保障房项目资金由(中央、省)财政投资,资金的拨付渠道为财政拨付给经廉办,经廉办再拨付给县房产公司,最后,由房产公司拨付给建设施工单位。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金江丽城项目开始是钟某甲以川煤集团的名义去投了标,并中了标,经练武帮忙,他与钟某甲协商,他把该项目从钟某甲出买过来做,即他来投资修建该项目。川煤集团转款时,需要钟某甲签字,他希望工程款直接从川煤集团转到工程专户上,少一道钟某甲签字的手续,就请练武和他一起到成都去找川煤集团的羊总协商,经过练武从中的协商,川煤集团的羊总同意了工程款直接找到该项目的专户上,不再需要钟某甲签字了。为表示感谢他共送了139万元给练武。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他系练武的司机,练武让他去开过一张建设银行的卡由练武使用。金江丽城项目“三通一平”是赵某甲中的标,他也想做就找了吴某某,当时有农民闹事,赵某甲时外地人,最后就让他做了。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金江丽城是钟某甲通过川煤集团中的标,后来赵某甲就和钟某甲协商由赵某甲来做。这个事他和练武商量过,因为钟某甲的名声不好,之前做妇幼保健院的项目就出了问题,赵某甲来做应该好点,反正只认川煤集团。
 
5、证人羊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14年5月他任川煤集团总经理。先是钟某甲以公司的名义中标宜宾县金江丽城,后钟将这个工程转让给赵某甲。
 
6、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14日宜宾县纪委将练武受贿一案移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当日立案侦查。
 
7、练武户籍信息、任职文件,证实练武2008年10月29日任宜宾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县房管局局长,2011年兼任宜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2014年1月任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练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宜宾县房产公司法人证书,证实宜宾县房地产公司的开办单位是宜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等情况。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票据,证实2012年10月,宜宾县房地产公司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金江丽城经济适用房及公租房,合同总价105120091元。宜宾县房地产公司付给川煤集团7896.1266万元工程款。
 
10、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划拨资金流程,证实宜宾县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即宜安家园、小河园、城北家园一期、金江丽城一期、二期;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即金沙公寓、金江丽城。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廉办(县房管局)-县房司(业主)-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业主(县房地产管理公司)根据掌握的工程进度开具发票,由经廉办分管领导吴某某和主要领导练武签批后划拨。
 
11、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相关资料,证实2013年4月10日川煤集团将金江丽城项目转包给赵某甲,同时终止与钟某甲的合同。2013年赵某甲委托赵某乙,作为其收款方,银行账户6217003660000115495,川煤集团收到工程款后,由赵某乙来领款。
 
 
 
(二)2012年初,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财富城”开发项目,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的拆迁提供帮助、支持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郑某甲现金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在2012年初,郑某甲的华富房地产公司依法院判决接收了原新鹏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宜宾二二四财富城地块,该项目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他在该项目拆迁中为其提供了支持、帮助,两次收受郑某甲现金共计20万元。
 
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练武从2008年任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他的公司从事房地产,平时就接触得比较多。在2012年下半年,他和练武一起去北京大学参加结业典礼,在北京他提了一个包包去了练武的房间,里面装有10万元,他把钱收下了。送钱给练武是因为2012年上半年,他公司依宜宾县法院的判决接收了原新鹏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柏溪二二四南段的财富城项目,面积是21.9亩,属翠屏区、宜宾县的交叉地带,是市政府确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翠屏区、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各自负责片区的拆迁,但整个项目的拆迁是由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牵头、负责。
 
2014年春节前,他打电话给练武,想说一下财富城项目的拆迁事宜。练武到了他办公室,先谈了下工作上的事情,然后练武就准备驾车回单位,他就放了一个牛皮信封在练武车内,里面装的是10万元现金,练武收下后就开车离开了。
 
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冯某5240943660014382建行卡于2012年8月11日现金存入10万元,交易地点北京硅谷支行营业部;2014年1月30日现金存入157000元。
 
4、二二四棚户区房屋征收文件,证实该项目拆迁的主体是宜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练武系该办公室主任。
 
 
 
(三)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练武为宜宾卓远房地产评估经济有限公司推荐、介绍测绘项目,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甲现金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宜宾县有卓远和正园两家评估测绘公司在做业务,竞争矛盾公开化,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卓远评估公司推荐、引荐测绘项目,在他的支持下,卓远公司的业务量开始增加,经济状况也好了起来。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甲现金共计15万元。
 
2、证人黄甲的证言,证实宜宾卓远房地产评估经济有限公司是2004年8月成立的,她是公司实际出资人,就相当于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练武任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后才认识的,是通过工作上的业务往来认识他的。
 
2014年元月份,她拿了3万元给练武。2013年年中的时候,她拿了一信封给他,里面是2万元。2013年初,她拿了一个信封给练武,里面是装的3万元。2012年年中的时候,她送了2万元钱给练武。2012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钱给练武。2011年中的时候,拿了2万元钱给他。2010年春节团年的时候,她拿了一个2000元钱给他。2009年春节团年的时候,送了2000元给练武。送钱给练武,一是因为他是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和县里的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有接触,希望通过他,在工作上给予我们公司更多的支持、帮助;二是也希望他给我们公司推荐、介绍业务,从而给公司带来效益。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树高集团总经理,在金沙首座评估时问过练武,练武推荐了卓远公司。
 
4、卓远房地产评经纪公司承包项目证明,证实宜宾卓远房地产评经纪公司2009年2013年共承包阳光家园、宜安家园、小河园廉租小区、徐某某菊商住楼、南山星城、阳光康郡、城北家园、金城印象、凯宾上苑、双龙景苑小区、金江外滩等工程。
 
 
 
(四)2009年9月,韦某某与钟某某合伙以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修建宜宾县柏溪镇“小河园A区”廉租住房项目。2012年7月韦某某以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修建宜宾县柏溪镇“金江丽城一期”廉租住房项目。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韦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韦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她与韦某某是在2008年花园建筑公司年终饭局上认识,2009年下半年,韦某某与钟某某以四川省泸州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宾县小河园A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该项目上,他给其提供了支持、帮助,在之后的几年春节前后,其多次收受韦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
 
2012年6月左右,宜宾县金江丽城一期廉租住房进行招投标,最终,宜宾花园建司中了标,该公司的股东之一韦某某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他在该项目的资金划拔、协调等方面给予了支持、帮助,在2013年端午节左右,在其家楼下的车库里收受韦某某一袋子,里面是用报纸包好的现金10万元。另外还借了韦某某80万元。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花园建司(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项目经理,2012年公司中标了宜宾县金江丽城廉租房项目。2013年6、7月份,他开车到练武家,将用报纸包好的10万元给了练武,说是感谢其帮忙,因为工程的进度款要练武签字才拿的下来。
 
2010年-2013年每逢春节都要送钱给练武,2010年1万元,2011年1万元,202年2万元,2013年1万元共5万元。这5万元,既有感谢他对工程的关照,也有想到随时可能找他帮忙。练武另外还借了他80万元,没有还。
 
3、建设合同及付款票据,证实2012年7月9日,宜宾县房地产公司与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江丽城一期廉租房项目合同,并支付工程款。2009年9月,宜宾县房地产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修建宜宾县柏溪镇“小河园A区”廉租住房项目合同,并支付工程款。
 
 
 
(五)2010年,水富金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在宜宾县柏溪镇开发“金城印象”项目。金某某等人以宜宾缔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宜宾县高场镇开发“缔诚·御景”项目。被告人练武为二项目负责人金某某提供预售许可等帮助,多次收受金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金某某是云南水富金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上半年,在宜宾县柏溪投资修建开发金成印象楼盘,2010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高场镇三十二米大道东侧地块,之后与郑某丙一同开发该项目,项目名称叫缔诚·御景。在金某某所投资的项目上提供了支持、帮助,收受金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主要是一方面在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上、网上签约、房屋维修基金上等给予了帮助。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3月10号投标柏溪金成印象地块并中的标,当天也投标了宜宾县高场镇的一块地皮,并中了标。高场的地块是和郑某乙、张某一起合伙投的标,并合伙开发。2012年下半年,他邀请练武到高场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考察项目进度,在回柏溪的路上,练武要下车的时候,就递了一个口袋给他,里面装有现金10万元,他收下后就走了。2011年9、10月份左右,在练武的办公室,送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是现金2万元。2012年要过春节的时候,在练武的办公室,送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送钱给练武是因为,一是他是县房管局局长,是公司的主管部门;二是公司在高场工程资金上比较紧,希望他在高场地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上给予帮助、支持,好尽快把房子销售出去,争取资金的回笼;三是也希望他在以后的工作给予我们更多的帮助、支持。
 
3、“缔诚·御景”、“金城印象”预售审批表,证实练武在2013年2月4日同意“缔诚·御景”预售,2011年6月29日同意“金城印象”预售。
 
4、金城印象维修基本凭证,证实宜宾县房地产管局收到金城印象维修基金。
 
 
 
(六)2011年9月,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宜宾县房地产管局网上签约系统及房地产档案电子化招标、签订技术合同及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练武为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蒲某某现金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开始与宜宾县房地产管局进行业务合作,除系统升级时购买软件外,平时的维护和管理不收取费用。2010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全县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签约。最终,网上签约系统由重庆光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管理和维护,县房管局支付了16万元的软件费,各房地产公司均实行有偿使用,每个网上签约系统端口(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端口)按0.5万元或者0.7万元交给重庆光大网络技术公司。2011年春节前,收受蒲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2.5万元;2012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蒲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2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蒲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2万元;在2014年初,收受蒲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1.5万元。这8万元应该是他赚的钱中给的。
 
2012年,各地房管局要开展档案电子扫档工作,实行电子档案化。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开展这项工作,并同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列支9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经过局里反复研究决定由重庆光大公司来做。2012年12月,房产档案电子化项目事情完成之后,重庆光大公司总经理蒲某某送了5万元好处费。蒲某某给钱,主要是感谢帮忙,让他们公司得到了房产档案电子化项目,他们公司也从中赚到了钱。
 
2、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按照国家住建部、省建厅的要求,各地房管局的房管档案需要电子化,实行电子档案化管理。按照正规程序是需要进行招投标,因为金额较大,但是县房管局和公司都担心如果通过招投标,公司就有可能不会中标。县房管局担心之前的办公系统、电子数据不会得到匹配,光大公司也担心失去这一方面的生意。于是经过协商,采用了劳务服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招投标。档案电子化项目上,公司主要负责提供设备,软件、技术服务、现场管理等工作,县房管局主要负责耗材、人工工资等费用。于是就签了两份合同,合同价分别是11.7万元和67.5866万元。2011年10月左右,在练武的办公室先聊了一下工作上的事情,然后递钱给他,是用报纸包好的,里面有5万元。在隔了2、3个月后,大概是2011年底或者2012年初,具体时间记不起了,也是在练武的办公室,拿了3万元给练武。
 
2010年宜宾县房地产管局按照省上的要求需要做网上签约系统,因为前期内部业务管理系统软件是我们公司做的,为了使数据统一化,如果由其他公司来做,数据就无法统一、共享,最终他们还是选择由我们公司来承建。该项目的合同价是12.5万元。网上签约系统除了房管局需要用外,各开发商也需要用,这样才能和县房管局的网上签约系统匹配。公司跟宜宾市其他区县是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费用,练武不同意,他说按预售许可证5000元/个收取费用,没有办法,也就同意了。练武就提出从开发商收取的5000元中,返35%给他,蒲某某说太高了,只能给30%,他想了下就同意了。2013年下半年,经协商变为按预售许可证个数来收取7000元/个的服务费。2010年总共从开发商处收取的服务费共13万元,2011年总共从开发商处收处收取的服务费共8.5万元,2012年总共从开发商处收取的服务费共6.5万元,2013年总共从开发商处收取的服务费共9.8万元。2010年,他去练武的办公室,先聊了些其他事情后就拿了2万元给练武。2010年总共收取了开发商服务费13万元,按理说应该给3.9万元,但是估计是给的4万元左右,印象中不是一次性给的,是两次给的,都是在练武的办公室,但具体时间记不起了。2011年应该给练武返点2.55万元,但是估计是给的2.5万元,也是两次给的,具体时间记不起了。2012年应该给练武返点1.95万元,但是估计是给的2万元。2013年应该给练武返点2.94万元,但是印象中是给的2.7万元。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县上要求县房管局做网上签约系统。由于之前县房管局内部的办公局域网系统都是重庆光大公司设计的。再加上如果是通过招投标,重庆光大公司没有中标的话,那么之前内部系统的数据就有可能全部作废;即使重庆光大公司能把数据拿出来,但各个公司的设计程序不同,也有可能增加设计程序的难度,于是局里反复讨论最后还是由重庆光大公司来做该系统。
 
2012年按住建部要求,我们县房管局做房产档案电子化项目,也是基于上述原因,经局里研究还是由重庆光大公司来做的。上述项目上都是参与了的,也参与了会议讨论了。
 
4、宜宾县房地产管局与重庆光大网络公司的相关合同,证实双方签订了房产档案电子化合同,附聘用人员工资表;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双方签订了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合同。
 
 
 
(七)2009年8月,彭某某等人以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宜宾县“宜安家园”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彭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彭某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2009年下半年,宜宾县宜安家园廉租住房进行招投标,彭某某以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彭某某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合伙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赢利或亏损。2011年春节左右,他在其家收受彭某某一个档案袋,里面装有现金10万元,主要是感谢在宜安家园廉租房项目上对他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对他工程上面的关照,同时他也是希望以后能够得到其他工程做。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宜宾县房产公司网上公开招投标修建宜安家园廉租房工程,在网上看到该公告后,给当时的县房管局局长练武打电话说,想做这个工程,他当时也没怎么说,就说欢迎来投标,也就说是说要参与投标,中标再说。他就找到刘某某、王某某说了该项目,如果中了标后,三人一起伙着整该工程。接下来他就去找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领导并说了该项目的事宜,希望以公司的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中了标后,自己承建该项目,自负盈亏,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公司同意后,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就参与了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并中了标,整个项目中标价600万左右,共有7000多平方,业主方是宜宾县房产公司。中标后,三个人一起商量,把该工程项目所赚利润中拿15%给练武,就去找他,他没有说什么,也就是默认了。2011年年底或者是2012年年初要快春节的时候,去练武的家里,拿了一个口袋给他,里面装有10万元现金,练武把钱收下了。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宜安家园廉租房项目合伙人有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听说彭某某是双份,其中有一份是练武的。
 
4、宜安家园廉租房施工合同及付款,证实宜宾县房地产公司与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宜宾县宜安家园廉租房项目合同。
 
5、6P132-133宜安家园合伙协议,证实王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三人签订宜安家园廉租房修建合伙协议,约定彭某某站43.3%的股份,王某某、刘某某占56.7%。
 
 
 
(八)2010年9月,王某某等人以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宜宾县“城北家园”廉租住房修建项目。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某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2010年下半年,宜宾县城北家园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王某某以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王某某担任了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012年春节前,在宜宾县柏溪镇七幢楼大粮站附近,他在车子上收受王某某一个酒袋子,里面装有现金10万元。主要是感谢他在城北家园一期廉租房建设项目上对他的关心和支持,也是为了联络感情,也希望在以后的工程给予关照。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7月宜宾通达公司中标城北家园一期工程,后通达公司将这个项目交给他做项目经理。他就和彭某某等四人一起合伙做。2012年春节的时候,刘某某取了10万元给他,说是从彭某某股份里扣的,让他拿给练武,在柏溪粮站门口上了练武的车子,在车子里将10万元拿给了他。送钱给练武是想得到进度款,必须他签字,在这方面没有为难过他们,工程上也帮了他们不少忙。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城北家园廉租房项目合伙人有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他,该项目上彭没有怎么参加管理。在入伙投资该项目上时,他们两个(刘某某和王某某)给他说,还是按照宜安家园项目上的方式操作,彭某某占双份合伙份额(其中有一份是练武的),其他三个人(刘某某、王某某和他)各一份,都是均等的。在该项目结算完以后,商量把练武的份额的钱给他,是王某某自己去送的钱(10万元),另外的合伙人应该都晓得这个事情。
 
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城北家园是宜宾通达建筑公司中的标,业主方也是宜宾县房产公司。该项目由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和他共同承建,收入与亏损由四人承担,只是向宜宾通达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工程做完后,从中分得了10余利润。作为该项目的合伙人之一,晓得送钱的事情,只是时间有点久,具体好久说的,怎么说的,记不清了。
 
5、城北家园合同及其他书证,证实宜宾县房地产公司与四川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宜宾县城北家园廉租房建设工程合同,总造价1116.9276元,宜宾县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3681138.78元。
 
 
 
(九)2011年,万泰集团欲在宜宾县安边镇开发温泉休闲项目,宜宾县政府安排由县房管局牵头,宜宾县房产公司代行业主权利,开展拆迁摸底工作。宜宾正誉房屋拆迁公司获得该项摸底工作后转让给袁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宜宾县袁园拆迁公司进行拆迁摸底。同年,宜宾县袁园拆迁公司获得金鹏玻璃厂厂区及周边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摸底工作。2012年,被告人练武向宜宾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宜宾县袁园拆迁公司,使其得到了宜宾县农行干校的维修、加固工程。练武为袁某某在上述项目工作中提供帮助,收受袁某某现金共计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2010年,万泰集团欲在宜宾县安边镇修建温泉休闲项目,县政府安排由县房管局牵头,由宜宾县房产公司代行业主权利。拆迁公司进行摸底工作,经费由万泰集团承担,通过比选,宜宾正誉房屋拆迁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摸底工作,由于其嫌项目太远,于是转给袁园拆迁公司,参与摸底的人员有拆迁公司的人员、政府的部分工作人员等。
 
同年,金鹏玻璃厂老板万总欲开发其厂区及周边地块,用于搞房地产,故需进行摸底工作,于是经县政府安排由县房管局牵头,由宜宾县房产公司代行业主权利,摸底调查的费用由金鹏玻璃厂承担。最终,袁园拆迁公司获得了该地块的摸底工作,参与摸底调查的人员有拆迁公司的人员、政府的部分工作人员等。
 
摸底调查相关的费用都是由万泰集团和金鹏玻璃厂先打到宜宾县房产公司,再由县房产公司转给拆迁公司。在两项目摸底调查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万泰集团和金鹏玻璃厂都未与袁某某结算相关费用,袁某某经过找他、吴某某的去协调后,才得到了相关费用。袁某某在他的车子里拿了5万元钱给他。
 
2012年,为加快滨江路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需把县招待所的5个单位搬到农行干校办公。涉及到征收事宜,县政府安排县房管局牵头,县城投公司协助。由于农行干校多年未使用,涉及到维修加固。他向县城投公司介绍了袁园拆迁公司,使其得到了该项目的维修加固。在该项目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县城投公司都未与其结算相关工程款。袁某某通过找他去协调,才得到了工程款。袁某某在他办公室拿了3万元给他。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左右,啤酒厂、玻璃厂要搬迁,金鹏房地产老板万总想把玻璃厂及周边范围搞房地产开发,需要搞摸底调查。金鹏房地产就委托宜宾县房地产管局牵头,由宜宾县房产公司代行业主权利,负责金鹏玻璃厂及周边的摸底调查,摸底工作经费由金鹏玻璃厂承担。袁圆拆迁公司得到了该项目的摸底工作,摸底经费共16万元。2011年8月左右,宜宾万泰集团又委托宜宾县房地产管局牵头,由宜宾县房产公司代行业主权利,负责宜宾县安边镇修建温泉休闲项目的摸底工作,摸底工作经费由万泰集团承担。宜宾好维公司得到了该项目的摸底工作,后来好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天喜说太远了,不愿意做,就转给袁圆拆迁公司,给他1万元的费用,宜宾好维公司放弃了该项目,袁圆拆迁公司得到了该项目的摸底工作,该项目的摸底经费共32万元。金鹏玻璃厂、万泰集团支付相关摸底经费要先打到宜宾县房产公司账上,再由房产公司支付给拆迁公司。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起了,练武给他打电话,问是否得到了两项目的摸底经费,就约他在宜宾大茶房附近见面,练武开凯美瑞的车子过来的,他上车子的副驾驶,就从包里拿了5万元钱给他。一是他是县房管局局长,管着县房产公司的,县房产公司划拔款需要他签字才能得到;二是希望在两个摸底项目经费上能及时得到;三是也希望以后关照下袁圆拆迁公司,多做点工程。
 
2012年6月左右,练武打电话说,县招待所要拆迁,里面有几家单位要搬到农行干校,需要做一些维修加固工程,让他去找一下县城投公司的陈某乙。他去找了陈某乙,陈某乙又让他找陈某,跟陈某协商后,要求在一个月左右把工程做完,工程做完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税费及人工等共报了27万余元,县城投公司把价格砍到22万元,要亏钱。隔了不久,陈某乙打电话让他去县房管局,在练武的办公室,有他、练武和陈某乙三人,就一起协商农行干校维修加固工程款的事情,最后定下来工程款是25万元。他去找县城投公司的陈总支付工程款,陈总就说没得钱。之后,他又去找练武,让练武给陈总协调下。隔了不久,县城投公司就把工程款打给了他。2012年9月左右,得到工程款后,他就去县房管局练武的办公室,递给他一个信封,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宜安家园廉租房和小河园廉租房项目的业主方是县房产公司,整个拆迁工程时间要求比较急,经常都加班加点,有时候还通宵的拆迁。这两个项目中标方是宜宾县袁园拆迁公司,因为时间要求比较急,最后由县房管局、县房产公司、柏溪镇政府以及拆迁公司的人共同成立的拆迁小组。工作主要由房管局牵头,统一安排工作,而拆迁公司只是负责了后期工作,如中午、晚上的用餐等费用,直到2009年12月才搞完了拆迁。
 
2010年元月要过年的时候,袁某某打电话给他,让他过去拿补助费,于是他和杨某某一同去的,袁某某拿了7万元给他们,后来他就跟练武讲了这个事情,并商量从中拿3万元给他(练武),剩下的钱拿去发补助。因为参与拆迁政府人员大多是县房产公司的人,他作为经理不可能不管他们,并且在之前就给县房产公司参与拆迁的人说过会给予大家补助的。所以,除去练武的3万元外,剩下的4万元就由参与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分了,但具体每人分了多少记不起了,都没有签字的,县房管局、县房产公司参与宜安家园廉租房和小河园廉租房项目拆迁的工作人员有他、杨某某、唐某、张某某、刘某丙、魏刚、刘某乙、罗某乙、邹英等人员参加,有些记不起名字了。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吴某某叫他去柏溪大茶坊附近,袁某某拿了7万元说是拆迁补助。吴某某给了他2万元说是给他的补助,他2万元,剩下的3万元给练武。房产公司参与拆迁的有吴某某、他、唐某、张某某、刘某丙、魏刚、刘某乙、罗某乙、邹英等。其他还有柏溪镇社区的一些工作人员,华盛街社区的书记、主任
 
他不知道补助40元每天是否有文件,印象中在开拆迁工作会的时候说过有补助的事情。因为在拆迁工作上,经常加班,工程项目时间也要求比较紧,的确比较辛苦。估计也是想着比较辛苦,可能比正常该给的多给了些,但是至于为什么要给2万元,就不清楚了,反正给这个2万元钱是领导定来拿的。
 
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只参与了宜安家园廉租房项目的拆迁工作,没有参加了小河园廉租房项目的拆迁工作。是通知他到拆迁公司的办公室处领钱,是同事帮他领取的,具体金额记不起了。拆迁补助是由拆迁公司发放。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了宜安家园廉租房和小河园廉租房项目的拆迁工作,具体参加的那个工作组确实记不起了,他得了拆迁补助,是在拆迁公司袁某某的办公室领的钱,具体多少钱记不起了。
 
7、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参加宜安家园的拆迁,在袁某某的公司领过补助具体多少忘记了。
 
8、证人刘某丙、刘某乙、邹英的证言,证实三人参与了拆迁,领了补助,是在袁某某那领的。
 
9、啤酒厂周边拆迁摸底资料,证实袁园房产公司在2011年对啤酒厂周边进行摸底。
 
10、宜安家园拆迁实施方案,拆迁合同、验收报告,证实宜宾县政府2008年11月决定拆迁,宜宾袁园房屋拆迁公司在11月10日中选,12日签订拆迁合同,2009年10月29日完工验收。
 
11、小河园拆迁资料,证实2009年6月19日袁园公司中选小河园廉租房拆迁工程,2009年6月20日签订拆迁合同,2009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
 
12、委托书及记账凭证,证实房产公司2010年12月2日收到金鹏玻璃厂168000元;2010年12月20日付给袁园公司161820元。宜宾县房产公司2011年1月31日收到温泉醒目拆迁费20万。宜宾正誉房产拆迁公司委托袁某某办理安边国有土地拆迁工作。2011年1月30日宜宾县房管公司付安边拆迁款30万。
 
 
 
(十)2011年,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修建宜宾县“金沙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罗某甲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罗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称金沙公寓公租房是2011年宜宾县保障住房项目。原来和罗某甲不认识,后来他中了标后,才认识的。从2011年至2013年,罗某甲每年春节都要到办公室来给他拜年,每年的金额都是1万元,三年一共收受罗致兵送的现金3万元。
 
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宜宾县金沙公寓公租房项目是2011年下半年招投标的,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参与了这次招投标,并中了标。集团公司开股东会决定把这个项目拿给他来做,由于公司实行的承包制,他承包了该项目后由他承担收益或损失,只是向集团公司交一定的管理费。承包了该项目后,因为工作业务上的关系,认识了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局长练武和县房产公司的吴某某,并开始给他们有接触、来往,因为该项目是公司在宜宾县做的第一个项目。2012年年初,快过年的时候,去练武的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2013年元月份左右,快过春节前,工程又开始动工了,他去练武的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他去练武的办公室,拿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给练武送钱,一是他是县房管局局长,管理着资金的划拨,同时管理着县房产公司的;二是希望他在工作上给予承包的项目更多的支持、帮助;三是也希望他在项目资金上能及时划拨。
 
3、金沙公寓项目相关资料,证实2011年8月宜宾县房产公司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沙公寓公租房建设合同。
 
 
 
(十 一)2013年,宜宾市三益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县柏溪镇开发“三益·金沙里”房地产项目,被告人练武为项目负责人陈某甲提供预售等帮助,收受陈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2013年春节前,金沙里88号项目的陈总约他在柏溪江坳口满园春餐厅吃饭,吃完饭后他先走的,在他上车后,陈总也上车坐在他车子后排,就递给他一个信封给,回家后打开来看,里面是1万元现金。2013年端午节前,陈总到他家楼下打电话说是有事找他,他下楼后坐在他路虎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他说端午节到了,感谢对他工程项目的关心和支持,就递给他一个牛皮信封,回家后打开来看,信封里面装的是2万元现金。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约练武在柏溪江坳口吃饭。吃完饭后,练武在准备开车要走的时候,他就递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是1万元现金,他收下后就离开了。2013年端午节前,他打电话给练武说有事找他,并约在他住的小区(现代城格林小镇)附近见面,见面后练武就坐在他的路虎车副驾驶位置上,递了一个信封给练武,里面是2万元现金,感谢对他工程项目的关心和支持,聊了一会儿,他收了钱后就下车离开了。
 
3、柏溪镇三益·金沙里相关资料,证实该项目2013年8月20日批下预售许可证。
 
 
 
(十二)2011年5月,被告人练武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其开发的“加州阳光”项目初始产权证登记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在2011年5月,兴业房产公司申请办理加州阳光小区产权证,因该小区维修资金未交,按规定不予办理,但企业与业主约定的办证时间已过,业主已经开始组织上访。经与吴某某商议同意给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但由兴业房产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在2011年11月前该小区维修资金全部交清才予以办理。直到2012年9月份左右,兴业公司才把维修基金交了,然后才办理了产权证。在产权证办理完之后,兴业房产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到他办公室,递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是2万元,用于个人或家庭开支了。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兴业集团公司房产的业主,没有拿到房产证,特别是付清房款的业主,因为钱已交清,按规定应给予办理房产证。有些业主也开始在到处上访,考虑到很多因素,公司就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加州阳光小区的产权证。业兴集团房产公司前期垫资修建了市政道路,由于资金周转不过,就挪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所以在该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时,因公司的资金上没有到位,就向县房管局申请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把维修基金办理了,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隔了几个月,公司才把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交了。在办好了产权证之后,就去练武的办公室递了一个信封给他,里面装有2万元现金,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然后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3、加州阳光资料,证实2012年4月17日、18日,兴业集团付给宜宾县房地产管局维修资金2122074元。并附有维修资金明细表。
 
 
 
(十三)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县观音镇开发“银河花园”项目中该公司未按规划、设计进行拆零销售时,被告人练武为该项目负责人刘某甲提供帮助,2009年收受刘某甲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刘某甲是华富房地产公司观音项目部的经理,2009年在宜宾县观音镇华富小区已经进行了撤零销售,如果县房管局不对华富小区进行行政处罚其销售房产无法办理手续,处罚以后华富小区就可将一套房变为两套房合法销售。事情结束之后,刘某甲到办公室找到他递了个牛皮信封,他打开清点一下,里面一共是1.5万元。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余小军、刘朝荣、朱正德和他通过挂靠的方式以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标,取得了观音镇一地块,项目名称叫银河花园,项目其他楼层都已卖出去。但各栋楼的顶跃层,面积太大,不好销售出去,于是几个股东商量想采取撤零销售(一套房变为两套房销售)。但是,要撤零销售需要经过县房管局批准,进行罚款后,才能取得合法手续。因他和练武之前就认识,于是他就去找他,并送了一条熊猫烟,价值大概1000元。之后县房管局对该项目进行了行政罚款3000元,从而取得了合法的销售手续,即撤零销售。在该事情结束后,他就去练武的办公室,递了一个信封给练武,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并说了些感谢的话,后就离开了。
 
3、银河花园行政处罚,证实2011年7月13日,宜宾县房地产管局对银河花园进行处罚。
 
 
 
(十四)2013年,被告人练武为四川经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宜宾县“北新国际”一期办理预售许可证提供帮助,收受该项目经理黄乙现金1万元。
 
另查明,中共宜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练武违纪予以立案调查。练武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违纪违法事实,其家属何某主动退回赃款11万元到县纪委。2014年8月14日,县纪委将练武案移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当日对练武采取了刑事拘留,之后练武如实交待收受245万元贿赂的事实。在侦查期间,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练武位于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200804267);练武、何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凤凰兆大街788号8栋2单元6楼17号的房产;练武(练文晔)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1399-54-1-4-8的房产,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练武在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练武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称2013年中秋节前,在给北新国际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后,他们负责在外面跑业务的黄经理,到办公室找到他,递给他一个牛皮信封,打开信封看里面装的是1万元现金。
 
他在收受的财物中以练某某的名义借给了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70万元。
 
2、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北新国际办理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在2013年底到练武办公室给他1万元。
 
3、北新国际预售许可证,证实练武在2013年10月30日同意北新国际预售。
 
4、证人练某某的证言,证实以她的名义借给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170万元的债权中有70万元是哥哥练武的。
 
5、查封、扣押材料。证实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练武位于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200804267);练武、何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凤凰兆大街788号8栋2单元6楼17号的房产;练武(练文晔)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1399-54-1-4-8的房产。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练武(练某某)在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
 
6、缴款单,证实练武家属何某于2014年8月14日代练武退赃款11万元。
 
7、归案说明,证实练武在宜宾县纪委交待了违法违纪事实,2014年8月14日县纪委移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当日对练武采取刑事拘留。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练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练武自愿认罪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款11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练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练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及有主动退赃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练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练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4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
 
二、收缴被告人练武的违法所得11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练武违法所得234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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