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恒大宣传“无理由退房” 女子首付近18万后遭拒,法院这样判

2019-02-19 23:04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去年6月,四川泸州人小袁在网上看到泸州恒大御景湾的房子广告,还打出无理由退房的宣传。小袁很心动,以总价约118万购得一套面积为119.7平方米的房子,于2018年6月与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泸州恒大)签订了认购书、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并


 

  去年6月,四川泸州人小袁在网上看到泸州恒大御景湾的房子广告,还打出“无理由退房”的宣传。小袁很心动,以总价约118万购得一套面积为119.7平方米的房子,于2018年6月与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泸州恒大)签订了认购书、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并支付了首付款约17.8万元。后来,因为工作发生变动,小袁觉得难以负担余下房款,于是提出“无理由退房”。

但泸州恒大回复她,小袁没有签订无理由退房书,不符合退房条件,如果退房需要扣除总房款10%的违约金,算下来接近12万。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小袁将泸州恒大诉至法院。同时,泸州恒大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小袁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没能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是由泸州恒大一方的原因导致,最终判决泸州恒大返还小袁全部首付款178032元。

▲判决书部分内容

房价每平近1万

购房后要求“无理由退房” 却被告知没签《无理由退房协议书》

2018年6月,小袁在网上看到泸州恒大御景湾的房子广告,直接打出“无理由退房”的宣传。小袁有些心动,便来到售楼处询问,当时接待她的销售人员也承认了公司有这项“无理由退房”政策。于是,2018年6月21日,小袁与泸州恒大签订了《泸州恒大御景湾商品房认购书》、《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泸州恒大御景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总价1186877元购得一套面积为119.7平方米的房子,并支付了首付款178032元。按照约定,其余房款由小袁分期支付。

大概4个月后,小袁的工作发生了变动,无力继续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于是小袁找到泸州恒大,要求无理由退房。但对方表示,当初小袁没有签订相关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支付泸州恒大总房款10%的违约金,算下来接近12万元。

小袁想到,当初签买房合同时,对方的销售人员根本没提到需要签《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这回事,也没有明确告诉她退房需要的流程手续。协商不成,小袁一纸诉状将泸州恒大告上法庭。同时,泸州恒大也提起反诉,认为小袁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

 

▲判决书部分内容

法院判定:

没能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系泸州恒大一方责任,判决返还全部首付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泸州恒大通过官网等网络平台及报纸传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客户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的广泛宣传。

法院认为,房屋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需要主动告知客户上述“无理由退房”政策。如果客户有意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销售人员出示该协议书,并与之签订。虽然无理由退房需要以双方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为前提,但在该案中,由于销售人员没能告知小袁相关无理由退房的流程事宜,也没有主动出示《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因此才导致双方没能签订该协议书。因此,法院认为,未能签订该协议书的后果不能归责于买方小袁。

鉴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此前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上述合同于2018年12月22日解除,判决泸州恒大返还小袁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78032元。

律师提醒:

购房过程中注意收集宣传资料、聊天记录 保存证据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2月1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泸州恒大,恒大集团四川公司的法务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尚不清楚此事,会先行去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对方回复。

对方既然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那么该承诺就应当纳入双方的合同里。像本案这样先是到处广告宣传可以‘无理由退房’,但又在购房过程中设置陷阱,限制甚至剥夺买房人的权利,属于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小袁的代理律师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赵灿律师表示。

当前,各类卖房宣传层出不穷,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律师认为,首先要注意收集保留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其次,与销售人员谈购房事宜时,对于对方承诺的部分,应尽量落到纸上,写进合同里,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留存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一般签完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商经常以办理手续为由,不将合同交到购房者手里,购房者可以先行拍照留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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