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之交淡如水,劝酒醉死要担责

2016-05-28 07:06 来源: 四川绵阳投资实务律师李爱民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摘要: 李某与黄某、魏某、刘某等几位好友聚在一起吃夜宵,席间,朋友之间相互劝酒,由于杨某过量饮酒猝死,杨某家人咨询本律师,其他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回答,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律师说理: 本律师认为:朋友之间共同饮酒,彼此不仅形成了共

 
    摘要:李某与黄某、魏某、刘某等几位好友聚在一起吃夜宵,席间,朋友之间相互劝酒,由于杨某过量饮酒猝死,杨某家人咨询本律师,其他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回答,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律师说理:
 
        本律师认为:朋友之间共同饮酒,彼此不仅形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是: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共同饮酒的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按如下原则承担责任: 
    
     1、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禁酒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出现不良反应以及明知酒后即将发生危险情形(如酒后驾驶)等仍与之对饮而不履行劝阻义务,而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2、如共同饮酒的共同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且未及时履行劝阻、救护义务与伤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一般过失,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劝酒者先前不知受害人有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受害人只劝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伤亡后果的发生,根据公平责任,劝酒者可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4、如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看管,未对醉酒人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对伤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如有证据证明确与受害人原不相识,因工作或朋友介绍参饮,居于服从或被领导的地位,未有劝酒行为或者在已劝阻而对方不听的情况下,参与饮酒者才有免责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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