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母亲助女贩毒 一家狱中相聚

2014-09-18 08:44 来源:中国经济网-四川频道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中国经济网泸州9月18日讯(王和成记者初旭)近日,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毒案,并将钟某丽和徐某明母女二人同时送进了监狱。 钟某丽自幼与母亲徐某明相依为命,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体内携带有乙肝病毒,她却并没有因此而珍爱身体,从1995年就开

    中国经济网泸州9月18日讯(王和成 记者 初旭)近日,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贩毒案,并将钟某丽和徐某明母女二人同时送进了监狱。

    钟某丽自幼与母亲徐某明相依为命,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体内携带有乙肝病毒,她却并没有因此而珍爱身体,从1995年就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3年10月,她先后五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7包0.42克。其间,她年高66岁的母亲徐某明老太因可怜女儿身体有病,先后4次帮助钟某丽运送交付海洛因,并为其暂行保管毒资。同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钟某丽和徐某明时,在钟某丽身上当场缴获海洛因毒品6包共计0.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丽、徐某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丽是毒品的所有者,与买家联系,在其身体不适时让母亲帮其送“货”和收取、保管毒资,贩毒所获非法利益亦归其所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明系被告人钟某丽之母,因同情女儿身体不便而帮助被告人钟某丽送毒品和收取、保管毒资,未从中获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丽、徐某明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丽系吸毒者,以贩养吸,其身上被查获的全部毒品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予以认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明犯罪时年满65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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