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违法讨工资赔偿还判刑

2014-09-18 08:43 来源:中国经济网-四川频道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中国经济网泸州9月18日讯(王和成记者初旭)近日,泸州市泸县法院审结一起追索民工工资引发的刑事案,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初,陈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一建设工程时,将泥工工程分包给刘某某施工。工程结束

    中国经济网泸州9月18日讯(王和成 记者 初旭)近日,泸州市泸县法院审结一起追索民工工资引发的刑事案,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初,陈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一建设工程时,将泥工工程分包给刘某某施工。工程结束后,陈某等人一直未与刘某某结清人工工资。2014年1月28日上午,刘某某到泸县福集镇“滨河景苑”小区找陈某讨要工人工资,陈某以工程未完工、未与合伙人结算为由拒绝给付,且将其驾驶的一辆起亚牌越野车停放在“滨河景苑”A区门口后离开。下午14时许,刘某某因不满陈某避而不见,遂持榔头将该起亚牌越野车的档风玻璃、车窗、后视镜等砸坏。案发后,刘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经泸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受损失价值30580元。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刘某某与陈某就车辆损失达成了一次性赔偿4.3万元的调解协议;陈某书面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讨要工资未果的怨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本案系因民工工资的结付纠纷所引发,且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考量,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