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纳溪一学生放学后被他人打伤致残 两侵权人担责

2016-05-14 09:21 来源:视觉泸州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事件起因: 2015年5月6日18时许,泸州纳溪新乐中学学生陈剑霖放学后,刚走到校门外的公路上,即被已辍学的同班同学姚佳拦住,要求他为此前在校园捡拾某同学的校牌没有交给姚佳而是交给保安之事道歉。 结果陈剑霖拒绝道歉,姚佳随即扇了陈剑霖一耳光子,陈剑


    事件起因:2015年5月6日18时许,泸州纳溪新乐中学学生陈剑霖放学后,刚走到校门外的公路上,即被已辍学的同班同学姚佳拦住,要求他为此前在校园捡拾某同学的校牌没有交给姚佳而是交给保安之事道歉。
    结果陈剑霖拒绝道歉,姚佳随即扇了陈剑霖一耳光子,陈剑霖也随即还手打了姚佳一耳光。然而,已有防备的姚佳早已请了与之互认为“干兄妹”的校外人员喻洪云作帮手。见姚佳被打,喻洪云冲过去用右手手肘猛击陈剑霖的头部和颈部,致陈剑霖当即受伤倒地

  就在冲突发生时,新乐中学的1名门卫赶过去制止,由于冲突时间只有1分多钟,门卫赶去时陈剑霖已倒地,门卫当即将之扶起并拨打了110报警。后在民警帮助下将其送往纳溪人民医院,当晚又转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治疗165天后共用去医疗费137435元。后经司法鉴定,陈剑霖为重型闭合性颅内损伤致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和脑外伤均构城Ⅲ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今年1月11日,陈剑霖将新乐中学、姚佳及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和伤残等各项损失819081元,特别要求新乐中学承担60%的责任。

开庭审理:2016年4月25日,纳溪区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喻洪云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权的行为,且该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姚佳系引发喻洪云伤害陈剑霖的必要原因。综合二被告的过错及原因,喻洪云、姚佳对陈剑霖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

  对于被告新乐中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事发在新乐中学校门外,放学时间段,事发突然,持续时间很短,学校门卫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又及时护送到派出所和医院,并及时通知原告家长。因此,新乐中学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陈剑霖受伤后造成并由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共252685元,由喻洪云承担80%赔偿共202148元,姚佳承担40%赔偿共50537元,姚佳财产赔偿不能或不足部分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连带赔偿。

以案说法:学校为啥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学生放学后在学校门口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机械和孤立地以学校大门围墙为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三要件,即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该法官说,本案原告陈剑霖虽然有受损害的事实,但其受损害的情形是发生在陈剑霖放学后的校外,且学校保安人员获悉情况后立即上前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护送至医院治疗,即学校履行自身的教育管理职责,既无主观上的过错,也无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原告陈剑霖受伤的结果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其他三个要件学校均不具备,学校对原告陈建霖的受伤没有任何民事责任。原告陈建霖的受伤完全是校外青年喻洪云的偶发行为所致,根据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新乐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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