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该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正式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后,人寿保险公司已于上月启动理赔工作。4日,龙马潭区化工苑社区参保居民李树楠领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款102493.15元;江阳区茜草镇参保居民王先英因病去世,其女儿和爱人也领到王先英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款79616.53元。据了解,全市首批赔付款1828.94万元,将陆续转账支付到符合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8218人的银行账上。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将惠及全市452万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能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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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年内已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再次发生住院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段的相应赔付标准减去已赔付金额后给予赔付。
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0.7万元。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0.7万元(含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赔付。
潘仕彬 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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