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权利没戳中兴奋点 看看古蔺怎么了?

2015-01-05 08:28 来源:中国天机网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记者 陈玥辛 发自北京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实中常常听到律师抱怨执业过程中的三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记者 陈玥辛 发自北京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实中常常听到律师抱怨执业过程中的“三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等。

  律师的春天来了吗?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看上去很美,但落地很难。”

  《规定》强调和明确了律师的哪些权利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针对“会见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虽然《规定》中强调了律师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并没有说,在律师这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救济。而《规定》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都存在,问题是如何执行。”王甫说。

  《规定》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法律保障

  和每次司法解释不同的是,此次最高检出台的《规定》,在律师界却反响平平,叫好不叫座。

  “这是一种积极的信号。起码在检察系统内部,有关律师的权利会有所保障。但其他部门能否愿意配合是另外一回事儿。调查本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却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保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红伟告诉长江商报记者。

  “如果律师的权利都不被保障,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律师权利进行汇总和重审,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也是对律师权利保障的一种推动。”王甫律师说。

  王甫表示,《规定》的力度明显不够。比如说,《规定》中多处提到“及时”,最好具体规定为“当场”或“几天内”,更具操作性。

  而在实践中,比如律师的会见权中提到,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金额是50万元以上。这50万元如何界定?是以案件初期的侦查阶段算,还是以审判结果算。很多贿赂案件最后的确定数额都少于侦查阶段的数额,甚至没有该项内容。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也往往仅在侦查终结前才被许可会见一次,这对于律师办理贿赂案件特别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此类案件当事人权益。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说,律师们期待最高检察院对此刑辩难进行突破。在“不被许可会见”的背后,也许是部分检察官潜意识中对律师职能的一种偏见,认为律师会见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形,其实律师也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有对案件侦查情况进行保密的义务,不是说会见了就可以将案情进行传播。

  案例

  迟夙生:吉林王刚案调查受阻

  2010年10月,原吉林吉林市中泰驾校董事长王刚等15人被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吉林市检察院批准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王刚实施逮捕。在第一次庭审上,王刚被控14项罪名,但王刚坚称曾遭刑讯逼供。后在以迟夙生为代表的律师团的努力下,王刚案备受关注。

  2003年4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王刚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王刚15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王刚被诉14项罪名中被去掉7项,其中包括王刚涉黑罪名。这是业内罕见的公诉方主动放弃第一被告口供作为证据的案例。

  从“涉黑”到“去黑”这个过程有多难,恐怕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迟夙生也在此案中遭遇阅卷难以及会见难。

  2010年11月,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接受王刚家属的委托为王刚辩护。受托后,迟夙生迅速到吉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提交了律师委托书并要求会见王刚,但遭到门卫阻拦不许进办公楼,经“死磕”之后进入办公区内,但所有警官不承认自己是办案人也不知道谁是办案人。

  在办理王刚案的刑警支队所有警官都不接受委托书之情况下,迟夙生在办公区内电话表上发现了支队长名字,以录像方式给支队长寄出律师委托书、会见申请书、在刑警支队遭遇说明书、控告声明,几天后接到电话通知允许会见,终在另外一个城市会见到了王刚。

  王刚案进入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后,迟夙生又火速赶往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委托书并要求查阅卷宗材料及获取起诉意见书,未获准许。投诉到了吉林市检察院,被公诉处处长接待后获取到了起诉意见书,但是船营检察院主管检察长仍旧不许阅卷,发生了激烈争执后被告知就是不许阅卷。

  无奈,迟夙生集结“死磕派律师”到吉林支援,王刚案最终引起关注。

  师红伟:行政案件取证之难

  和刑事案件不同,行政案件面临的是取证难,而主要打交道的对象变成了政府的各行政机关。被打上“著名拆迁律师”标签的师红伟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这条路。

  “费心费力,熬神,都要得心脏病了。”他说。近些年,随着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全国各地的拆迁类案件不断增多。而这类案件的取证难就难在要和政府打交道。

  2013年3月,师红伟接受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顺和一组的几位村民的委托,要求公开叙大铁路(泸州市叙永县至古蔺县大村镇)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征收方案。古蔺县国土局很快将徐达铁路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快递给师红伟。但土地征收方案则拒绝公开。恰恰这份文件事关土地征收的面积,以及耕地和水田的补偿标准的文件,才是当地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亟待了解的信息。

  于是,师红伟找到古蔺县国土局耕地保护科的科长赵雪刚。第一次,赵雪刚告诉师红伟他要向领导打电话汇报此事。第二次的时候,赵直接告诉师红伟走法律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本来应该是政府主动公开的文件,老百姓见不到,律师也拿不到,只能走漫长的法律程序。”师红伟告诉长江商报记者。

  随后,师红伟向古蔺县纪检委举报此事,要求古蔺县人民政府公开该文件,但最终以各种理由被推脱。

  2013年7月,作为代理人,师红伟将古蔺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信息公开,但遗憾的是至今法院也未能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难已经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也是行政案件取证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没有配套法律保障,只能通过漫长的行政诉讼来解决。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相较于《规定》,更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保障律师的权利。”师红伟说。

  《规定》明确律师执业权利

  会见权

  阅卷权

  申请

  收集权

  调取

  证据权

  提出

  意见权

  知情权

  民事行政

  诉讼代理权

  执业规定

  针对“会见难”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律师声音

  力度明显不够

  律师的会见权中提到,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金额是50万元以上。这50万元如何界定?是以案件初期的侦查阶段算,还是以审判结果算。

  针对“阅卷难”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缺乏配套法律保障

  在检察系统内部,有关律师的权利会有所保障。但其他部门能否愿意配合是另外一回事儿。调查本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却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保障。

  opinion

  对于律师们反映比较强烈的某些执业难问题,《规定》的力度不妨再大点。实践中,“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存在被随意扩大解释而不当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也往往仅在侦查终结前才被许可会见一次,这对于律师办理贿赂案件特别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
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8、代行上诉权
  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
  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二、律师的义务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
  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
  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
  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
  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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