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实习期高速车毁人亡 一审判中财保泸州分公司赔24.5万

2016-09-19 08:24 来源:泸州新闻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众所周知,驾照实习期间需有老司机陪同才能上高速。泸州人王明(化名)却在实习期间独自上了高速,最终车辆全损、自己也当场死亡。事后,保险公司以王明在实习期间上高速发生事故而拒赔,被王明家人上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拒绝赔付


众所周知,驾照实习期间需有“老司机”陪同才能上高速。泸州人王明(化名)却在实习期间独自上了高速,最终车辆全损、自己也当场死亡。事后,保险公司以王明在实习期间上高速发生事故而拒赔,被王明家人上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拒绝赔付所依据的免责事由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明家人24561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一方不服,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事故:

驾照实习期间上高速 撞路政设施车毁人亡

 

王明是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人,2013年9月3日拿到了驾照。2014年3月25日下午,王明驾车沿青(岛)新(河)高速公路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路政设施碰撞后翻入道路西侧的防护沟内,事故致路政设施受损,车辆也全部损毁,驾驶员王明当场死亡。

 

而在出事前的2014年1月9日,王明为自家的川A5***0“纳智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简称中财保泸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0时起至2015年1月12日24时止。

事后,经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明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责任。王明家人委托泸州一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了鉴定,王明驾驶的车辆评估价格为188900元,事故致车辆受损非常严重,已无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建议报废。

 

经过调查还发现,王明为2013年9月3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到出事时才几个月,系实习期间上高速。同时,事发时王明身边无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争议:

违反驾驶证使用规定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王明共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险种,前者保险金额为243100元,后者保险金额为50000元。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车上人员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赔偿。两个险种的保险条款中,均载明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赔偿。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方对王明驾驶川A5***0车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认为事故是因为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发生,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持有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保险条款中,双方也明确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双方协商未成,王明的家人将保险公司上诉至法院。

 

一审:

未能举证履行免责事由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判赔24.5万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明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明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保险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本案中,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明确,也难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事由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明家人保险金238900元、差旅费6714元,共计245614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来源:泸州新闻 蒲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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